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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发文日期:2020-03-06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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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单位基本情况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也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省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吉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方案制定、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吉林省统计局将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8.7万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7万个,增长43.2%;产业活动单位22.4万个,增加6.6万个,增长41.9%;个体经营户78.3万个(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87470

100.0

  企业法人

136629

72.9

机关、事业法人

23100

12.3

  社会团体

2595

1.4

其他法人

25146

13.4

二、产业活动单位

223544

100.0

第二产业

35117

15.7

第三产业

188427

84.3

三、个体经营户

782801

100.0

第二产业

41492

5.3

第三产业

738450

94.3

  注:表中个体经营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个体经营户2859个。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万个,占25.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8万个,占15.0%;制造业2.0万个,占10.8%。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1.1万个,占52.6%;住宿和餐饮业11.9万个,占15.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7万个,占11.1%(详见表1-2)。

1-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个)

比重

%

数量

(个)

比重

%

合 计

187470

100.0

782801

100.0

采矿业

989

0.5

149

0.02

制造业

20280

10.8

33602

4.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90

0.9

83

0.01

建筑业

10572

5.6

7658

1.0

批发和零售业

46950

25.0

411459

5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29

3.1

75411

9.6

住宿和餐饮业

2625

1.4

119070

15.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95

3.5

1462

0.2

金融业

1312

0.7

-

-

房地产业

7454

4.0

2476

0.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861

9.0

9127

1.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487

5.1

1402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9

0.8

90

0.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078

2.2

86718

11.1

教育

8344

4.5

9290

1.2

卫生和社会工作

4405

2.4

15299

2.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10

2.3

6646

0.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8106

15.0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364个;个体经营户2859个。

  2018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7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5.4万个,增长64.6%。其中,内资企业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9%,私营企业占70.2%(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36629

100.0

内资企业

136001

99.5

国有企业

1201

0.9

集体企业

860

0.6

股份合作企业

112

0.1

联营企业

64

0.1

有限责任公司

34228

25.1

股份有限公司

3585

2.6

私营企业

95943

70.2

其他企业

8

0.0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63

0.1

外商投资企业

465

0.3

  2018年末,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长春市7.3万个,占38.8%;吉林市2.7万个,占14.2%;延边州2.1万个,占11.1%。(详见表1-4)。

1-4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187470

100.0

223544

100.0

长春市

72722

38.8

83670

37.4

吉林市

26703

14.2

32207

14.4

四平市

14398

7.7

18324

8.2

辽源市

5740

3.1

6895

3.1

通化市

14569

7.8

17458

7.8

白山市

10931

5.8

13213

5.9

松原市

12593

6.7

16152

7.2

白城市

9034

4.8

10929

4.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0780

11.1

24696

11.1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17.6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72.9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95.6万人,占22.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4万人,占11.6%;教育38.3万人,占9.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4.4万人,占43.0%;住宿和餐饮业34.8万人,占20.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9万人,占12.1%(详见表1-5)。

1-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万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417.6

164.7

172.9

89.4

采矿业

12.1

2.4

0.04

0.002

制造业

95.6

30.9

8.1

3.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1

2.8

0.01

0.002

建筑业

32.0

5.2

1.9

0.5

批发和零售业

33.2

14.2

74.4

4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5

4.2

18.1

2.0

住宿和餐饮业

4.7

2.7

34.8

2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4

3.4

0.6

0.3

金融业

33.0

20.0

-

-

房地产业

12.7

5.3

1.3

0.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1

5.7

2.0

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

3.9

0.4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

2.0

0.008

0.00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0

2.1

20.9

10.9

教育

38.3

24.6

3.7

3.0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5

14.9

4.6

2.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

2.0

2.0

1.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4

17.5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2018年末,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各地区所占比重前3位依次是:长春市占40.1%;吉林市占12.9%;延边州占7.5%。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1-6)。

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417.6

164.7

 

长春市

167.3

59.9

 

吉林市

53.8

20.9

 

四平市

27.9

11.1

 

辽源市

17.1

7.0

 

通化市

26.5

11.3

 

白山市

17.6

6.8

 

松原市

28.1

10.5

 

白城市

16.7

6.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31.5

14.2

 

  注:表中分地区数不含证监会、保监会及铁路部门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4737.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4.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5.0%。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4335.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37.2%,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2.7%。

  2018年,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7170.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1.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8.1%(详见表1-7)。

1-7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94737.4

34335.3

27170.9

采矿业

1340.9

849.5

410.1

制造业

15343.5

8643.6

13200.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18.0

2143.7

1034.5

建筑业

3420.3

2171.7

2169.8

批发和零售业

3575.9

2518.8

417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94.6

2486.5

947.7

住宿和餐饮业

222.7

153.2

62.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40.9

464.3

386.8

金融业

33883.7

 

2799.6

房地产业

7991.9

6403.7

121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624.7

5183.5

344.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59.5

705.4

219.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2.9

456.7

32.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8.5

53.2

41.8

教育

1951.9

189.0

28.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14.1

472.5

6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73.4

232.2

49.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358.7

1152.4

0.02

  注:表中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231.3亿元;法人单位负债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55.5亿元,不含金融业负债合计数。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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